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吴芳平与何靖、陈婕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芳平,何靖,陈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芳平,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被执行人:何靖,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执行人:陈婕,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吴芳平与被执行人何靖、陈婕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皖蚌众公证字第7577号执行证书,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靖名下的皖C×××××(雅阁牌)小型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永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智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