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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8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贺青与杜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青,杜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8107号原告贺青,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争,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金华,女,1961年6月7日出生。原告贺青与被告杜金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青及委托代理人贺争、被告杜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青诉称:我与被告杜金华系前后院邻居。2015年6月27日早晨,我在自家屋内照看孩子,杜金华先无故对我进行辱骂,用手捶打我的前胸,后闯入我家院落,对我实施殴打,并使用金属棍打了我右小腿。此事造成我前胸部可见10cm及右肘可见4cm皮肤挫裂伤。整个过程中,我一直在自己家院内,家中只有一个四岁的孩子,不可能主动挑衅杜金华,我在此次事件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因赔偿协商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杜金华赔偿我医疗费83.58元、误工费2758.62元、营养费150元、交通费351元、通讯费1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杜金华辩称:事发当天早晨,我在后房山码砖,贺青家的狗在院子里叫,贺青就到院子门口指桑骂槐地骂我。之后贺青凑过来抓了我的胳膊一下,我没抬头也抓了她一把,不知道具体抓哪了。我认为医院开具的休息三天的医嘱包含周六日,不存在扣发工资的问题。贺青主张其月收入15000元应提交相应的纳税凭证和工资单详情。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通讯费也不同意赔偿。贺青所述不属实,我没有打她,不同意赔偿她任何费用。经审理查明:贺青家院落与杜金华家院落均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小刘各庄村,两家院落相邻。2015年6月27日8时许,杜金华在其北房后山墙处码砖,引得贺青家院内狗吠。贺青闻狗吠声外出查看,遂与杜金华发生口角,进而双方发生肢体接触。随后,贺青返回自家房屋内打电话报警。事发当日,贺青前往北京市仁和医院进行治疗,经该院诊断为软组织挫伤,贺青在该院进行了简单治疗。同日,北京市仁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建议其休假三天。6月28日、6月29日贺青因此事请假未上班。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礼贤派出所于2015年11月21日对该纠纷进行调解,但就当事人损失赔偿问题未能调解解决。另查,贺青系航捷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职员。上述事实,有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公安机关卷宗材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贺青与杜金华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引发二人的身体冲突,在此过程中,贺青受到一定损伤,杜金华应当对其不理性行为而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与此同时,贺青未能保持冷静、克制的态度,解决双方因琐事发生的矛盾,反而使用侮辱性的语言致使矛盾升级,并在此过程中发生肢体接触,故其此项行为与其自身受伤有很大的关联性。结合本案,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杜金华的过错责任比例为50%。经审核,贺青因受伤支付的医疗费为83.58元,故本院认定贺青的医疗费损失为83.58元。关于贺青要求的误工费,其主张月工资为15000元,但未能提交与其主张相对应的纳税凭证、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结合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按照法定工作日计算酌情确定贺青的误工费损失为594.3元。关于贺青要求的交通费351元诉讼请求,因贺青伤势较轻,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就医,故本院酌情确定交通费损失为50元。关于贺青要求赔偿营养费、通讯费损失的诉讼请求,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金华赔偿原告贺青医疗费四十一元七角九分、误工费二百九十七元一角五分、交通费二十五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贺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贺青负担十元(已交纳),由被告杜金华负担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美雪-2--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