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5民初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谭朝桂、向巧瑜、陈文娟与向炫源、程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朝桂,向巧瑜,陈文娟,向炫源,程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5民初229号之一原告谭朝桂(又名谭朝贵)。原告向巧瑜。原告陈文娟。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温楚峰,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炫源。法定代理人程遵(系向炫源母亲)。被告程遵。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审理在原告谭朝桂、向巧瑜、陈文娟与被告向炫源、程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向炫源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取保候审,远安县人民检察院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而本案须以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