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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石明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682号罪犯石明华,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8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明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尚未追缴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刑期自2012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3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6年3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6年3月31日至2016年4月4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石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石明华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石明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石明华,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41分。2013年10月、2014年8月、2015年7月三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2015年10月、2016年1月两次受到记奖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罪犯石明华对判决罚金及退赔未履行,但其提交了镇政府及居委会出具的书证,证明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分级处遇评定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自报财产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退赃退赔履行情况说明、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石明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罪犯石明华提交的有关证明不足以证实其经济困难,故本院对该证明不予采信。鉴于罪犯石明华未自觉履行财产义务,比同等条件下的其他罪犯适当少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明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海林代理审判员  徐莹颖代理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