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邵××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073号原告邵××。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