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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邵××与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073号原告邵××。被告曹××。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曹××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邵××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