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9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徐亚中与王国文、郭泽英、国俊萍、王秀凤、国财、赵国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亚中,王国文,郭泽英,国俊萍,王秀凤,国财,赵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9执95号申请执行人徐亚中,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国文,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郭泽英,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国俊萍,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王秀凤,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国财,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松北区。被执行人赵国丽,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现住哈尔滨市松北区。申请执行人徐亚中与被执行人王国文、郭泽英、国俊萍、王秀凤、国财、赵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本院(2015)松对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0,92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6年4月29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50,927.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亚中与被执行人王国文、郭泽英、国俊萍、王秀凤、国财、赵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亚中与被执行人王国文、郭泽英、国俊萍、王秀凤、国财、赵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明湛审 判 员  李忠民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