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民终1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希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希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17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新华小区西配楼。组织机构代码:68276220-4。法定代表人:张寿银,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钢,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希云,女,195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青县。。委托代理人:张淑亮,青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希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被上诉人陈希云于2016年4月28日以双方通过调解,自愿不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诉人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陈希云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上诉人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00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被上诉人陈希云撤回对上诉人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上诉人陈希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上诉人沧州裕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景岭审判员 付 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