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青岛同成橡塑科技公司与王霞、毛文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同成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王霞,毛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第7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同成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杨传彬,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霞,女,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毛文波,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第75号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永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军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