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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2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防城港市港口区美易居室内装饰经营部与于得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防城港市港口区美易居室内装饰经营部,于得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02民初349号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美易居室内装饰经营部,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阳光海岸3期2组团21栋2单元106房。法定代表人黄久清。被告于得国。防城港市港口区美易居室内装饰经营部诉于得国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美易居室内装饰经营部诉被告于得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依法受理并向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美易居室内装饰经营部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应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受理费94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2016年3月1日,原告始终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缴诉讼费等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防城港市港口区美易居室内装饰经营部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 枝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日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