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成龙诉周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龙,周雁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651号原告李成龙,男,汉族。被告周雁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成龙诉被告周雁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龙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怡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