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森与侯志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森,侯志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郭森。被告侯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森与被告侯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志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森撤回对被告侯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600元由原告郭森承担。代审判员 丁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