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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森与侯志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森,侯志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756号原告郭森。被告侯志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森与被告侯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森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侯志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森撤回对被告侯志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600元由原告郭森承担。代审判员  丁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