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43号原告罗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罗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