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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243号原告罗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罗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水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立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