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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刑更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饶文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刑更541号罪犯饶文坦,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福建省屏南县,现在宁德监狱服刑。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2014)屏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饶文坦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并处罚金15000元。罪犯饶文坦于2014年8月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宁德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以闽宁监假字(2016)36号提请假释建议书,向本院建议对罪犯饶文坦予以假释。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饶文坦入监后曾一次违规被扣1分,经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表扬,已缴纳罚金15000元。罪犯饶文坦之胞姐饶贵妹已与宁德监狱签订《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屏南县司法局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屏司矫评估第004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认为罪犯饶文坦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给予接纳监管。上述事实有宁德监狱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1、假释案件研究表、审核表、评审鉴定表;2、罪犯教育情况跟踪卡、劳动改造月考核表、分级管理定级表、考核逐月统计、惩奖审批表;3、裁判文书;4、《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调查评估意见书》;5、罚金缴纳凭证。本院认为,罪犯饶文坦服刑期间虽有违规行为被扣分,经教育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获得监狱奖励,已全额缴纳罚金,并落实社区矫正措施,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饶文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本春代理审判员  崔龙生代理审判员  韦晓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凤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刑期的限制。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