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杭州智格股份经济合作社与杭州智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智格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智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1383号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智格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下沙街道智格社区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志法,该合作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生,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琼英,浙江龙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智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沙路199号新城大厦1幢801室。法定代表人:陶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瑞青,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智格股份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智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智格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杭州智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杭州智格股份经济合作社撤回对杭州智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杭州智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智格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20121元,减半收取60060.50元,由杭州智格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310元,减半收取24155元,由杭州智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慧军审 判 员 周 超人民陪审员 闫效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培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