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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民申1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北京凯必盛铝合金阳极氧化厂,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4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薛玉贵,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金淳,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凯必盛铝合金阳极氧化厂。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地区西果园**号。法定代表人:石建茹,该厂厂长。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路**号。负责人:邓忠义,该镇镇长。再审申请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庄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凯必盛铝合金阳极氧化厂(以下简称凯必盛厂)及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人民政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西果园80号(以下简称涉案土地)是杨庄村委会的村集体土地,土地上原有旧厂房,早期借给永顺镇政府使用,而凯必盛厂长期非法超面积占用。凯必盛厂并非适格的受偿主体,且厂院内所有的厂房、不可拆设备除部分系凯必盛厂外,其余全部是我方集体财产。凯必盛厂占有期间没有交纳过场地使用费,法院按每年2万标准计算土地占用费显失公平,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我方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本院认为: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杨庄村委会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杨庄村委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杨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