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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必友与彭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必友,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宜昌中执字第00593-1号申请执行人陈必友。委托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静。关于陈必友诉彭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宜昌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宜仲调字第12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彭静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陈必友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必友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仲裁委员会(2014)宜仲调字第12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正文审判员  郭建军审判员  苏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郦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