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7民终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锦州松山巧鸟乡大管村与金志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大管村村民委员会,金忠宝,金志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民终6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大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大管村。法定代表人张福仁,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忠宝,男,1933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志君,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大管村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金忠宝、金志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松山新区巧鸟办事处大管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又未向本院提交延期审理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会杰审 判 员  邸新立代理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