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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310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古浪县第三小学教师,住古浪县。被告陆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陆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万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孟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