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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与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3财保25号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秦峰中路127号。委托代理人江雪锋。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许均。系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住昆山市千灯镇支浦路285号2幢。申请人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千灯支行于2016年4月29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账户资金420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康泰纳特种设备有限公司账户资金420万元(冻结期限自2016年4月29日至2017年4月28日),账户资金不足420万元,只能进,不能出,账户资金超出420万元,其超出部分被申请人可以使用。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益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