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元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刘元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02民初2477号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大洋河小区4幢。法定代表人:张亚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尤小华。被告:刘元怀。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元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恒信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谷锡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