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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537阳谷县十五里元镇人民政府与田凤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174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安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昆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学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之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