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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会明与段三毛、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明,段三毛,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189号原告:李会明,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海珍,女,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雨,女,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三毛,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第三人: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秀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明诉被告段三毛、第三人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勋审 判 员  翟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