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4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李会明与段三毛、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明,段三毛,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4民初189号原告:李会明,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委托代理人:陈海珍,女,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雨,女,山西哲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段三毛,男,1961年9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第三人: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秀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明诉被告段三毛、第三人赞皇县海宇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1.7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王 勋审 判 员 翟晓燕人民陪审员 李文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