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0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黄橙程与黄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橙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504号起诉人黄橙程,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年4月27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黄橙程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黄翠荣为被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93000元;2、被告支付利息29700元(利息从2014年11月22日暂计至2016年3月22日,实际应计算至所有欠款还清之日止);3、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就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因此接收货币一方(即起诉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起诉人及被告的户籍地均位于××××县。起诉人虽提交了一份本人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复印件),但该居住证显示签发日期为2015年7月2日,且无居住的具体地址,故起诉人无证据证明其至起诉之日止经常居住于深圳市××区内。另起诉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区。综上,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起诉人坚持诉讼,应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黄橙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 冠 鹏审 判 员 邓 小 明代理审判员 胡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伯男(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