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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张正治诉河南省正阳县对外贸易集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治,河南省正阳县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5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治,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思顺,正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正阳县对外贸易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海源,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正治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正治的委托代理人吕思顺,被上诉人河南省正阳县对外贸易集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海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1、原判认定正阳县工纺畜土产品进出口公司于2001年9月19日被正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是否进行清算、职工养老保险如何交纳的事实不清;2、张正治属于失业人员还是待岗再就业人员的事实不清;3、张正治是否符合法定退休年龄,其养老保险金是否继续交纳,其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上述事实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薛运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志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