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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孙继常犯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继常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521刑初4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继常,又名孙浩源、王国庆,男,汉族,曾任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9月20日被抓获,于2015年7月30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阳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阳谷县看守所。阳谷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公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继常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阳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雯、王某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继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继常利用其担任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发往辽宁传媒有限公司辽海分公司的轻型纸私自变卖。经统计,孙继常从辽宁美术印刷厂、沈阳新华印刷厂、辽宁时报新华印刷业有限公司共计调货131.18吨,纸款为840164.78元;私自卖给王某丁25吨纸,纸款为125000元;将存放于沈阳双成仓库的纸私自变卖,纸款为272699.31元,孙继常总计侵占纸款总价值为1237864.09元,均被用于其个人经营及花费。后孙继常化名为王国庆逃跑,于2015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及书证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孙继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侵占货物总额为1237864.09元。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孙继常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被告人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从辽宁美术印刷厂的三张发货凭证没有被告人的签字,被告人予以否认。认为该三张凭证证明其拉走价值117962.65元的纸张不存在。2、双成仓库的纸可能重复计数的可能。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继常利用其担任山东金蔡伦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发往辽宁传媒有限公司辽海分公司的轻型纸私自变卖。其中,孙继常从辽宁美术印刷厂、沈阳新华印刷厂、辽宁时报新华印刷业有限公司共计调货112.695吨,纸款为722202.13元;私自卖给王某丁25吨纸,纸款为125000元;私自变卖存放于沈阳双成仓库的纸,纸款为272699.31元。孙继常总计侵占纸款总价值为1119901.44元,均被用于其个人花费。后孙继常化名王国庆逃跑,于2015年7月20日被抓获归案。诉讼中,被害单位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两份,证明被告人的孙继常身份情况,以及王国庆即被告人孙继常。2、抓获经过及羁押证明,证明在大庆市萨尔图区盛杰旅店内抓获入住该旅店的王国庆,即被告人孙继常,后于2015年7月20日将被告人羁押于大庆市第四看守所。3、证明二份,证明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单位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私人独资),被告人孙继常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4、报案材料一份,证明2007年8月5日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人有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嫌疑,请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5、辽宁时报新华印刷业有限公司出具的二份凭证,证明孙继常以孙某的名字从印刷厂调货59.95吨、价值385569.6元。6、沈阳新华印刷厂出具的八份凭证,证明孙继常调取的50克和60克纸共计42.305吨,价值270127.3元。7、辽宁美术印刷厂发货凭证二份,证明孙继常从辽宁美术印刷厂调货10.441吨价值66502.8元。8、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在2006年至2007年8月20日,50克的纸每吨6500元,60克的纸每吨6370元。9、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在2003年至2007年所有业务对账后发现有146851.34元的差额对不上。10、收条一份,证明卖给王某丁的一批纸,孙继常收到125000元。11、双成仓库卸货的情况,证明卸货42.18吨,共计272699.31元。12、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证明被告人2007年以其妻子刘某之名开办沈阳浩源纸品厂。13、被害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害单位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万某乙证言,证明辽宁传媒公司与金蔡伦纸业公司的业务往来情况,通常都是孙继常稳赚负责把货卸到辽宁三个分公司。2、证人马某证言,证明孙继常签收货物的情况。3、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对账之后发现孙继常在三个印刷厂调货131.18吨纸的情况和卖给王某丁25吨纸共计125000元的情况。4、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孙继常从辽宁美术印刷厂调货的情况。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孙继常从辽宁时报印刷厂调货59.58吨纸,价值385569.6元的情况。6、证人陈某乙证言,证明2006年12月至2007年8月期间在新华印刷厂调货42.305吨,价值270127.3元的情况。7、证人王某丁证言,证明其在孙继常那里买了25吨纸后给孙继常125000元的现金。8、证人王某戊证言,证明孙继常在双成仓库共存放三次纸,共计46吨左右。10、证人刘某、苗某证言,证明孙继常逃逸的事实。(三)辨认笔录1、杨某、陈某甲强辨认笔录二份,证明从印刷厂调纸的人就是被告人孙继常。(四)被告人孙继常的供述:证明2006年12月30日至2007年8月20日期间,被告人孙继常利用其担任山东金蔡伦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发往辽宁传媒有限公司辽海分公司的轻型纸私自变卖的事实。关于被告人从辽宁美术印刷厂调纸共有5张凭证,其中三张没有被告人的签字,被告人对此三张凭证所证明的内容予以否认。虽然证人杨某证言证明,该三张凭证上的“签字司机”的签名是被告人授权所为,但是,该三张凭证上的“签字司机”的签名,无法查实是经被告人授权所签。据此认定三张没有被告人签字的发货凭证是被告人所为,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因此,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常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事实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予支持。被害单位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2016年4月1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应在100万元以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继常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7月19日止。没收财产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孙继常退赔山东金蔡伦纸业有限公司纸款1119901.44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代贤人民陪审员  侯继斌人民陪审员  贾长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彦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