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会理县尚好家广告装饰有限责任与陈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会理县尚好家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陈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5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会理县尚好家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正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德平,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会理县尚好家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会理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陈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德平的执行担保人陈永韶位于会理县建设路191号的房屋一套。现申请人会理县尚好家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第(二)项“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或者放弃债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执行的;”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德平的执行担保人陈永韶位于会理县的房屋一套的查封,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53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简学发执行员 杨 涛执行员 唐 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师 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