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2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正国密封件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中市正国密封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35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被执行人扬中市正国密封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昌宏。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扬中市正国密封件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纠纷一案,江苏省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被执行人扬中市正国密封件有限公司退还在扬中市油坊镇先锋创业园非法占用的土地7870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在建的建筑占地面积为2078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缴纳196750元的罚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情况有变,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扬国土资监罚(2014)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助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包佳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