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2399号原告宁某,女,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郑某。被告卢某,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诉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某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宁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宁某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秋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