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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91执恢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郑春娃与肖水星、杜志敏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娃,肖水星,杜志敏,王超平,宜昌大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恢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春娃,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肖水星,女,1956年7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杜志敏。被执行人王超平,1963年8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宜昌大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玉泉办事处城西大道88。法定代表人杜志敏,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郑春娃与被执行人肖水星、杜志敏、王超平、宜昌大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人郑春娃于2016年4月15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4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标的100万元利息,均未能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水星、杜志敏、王超平、宜昌大山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4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