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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大荔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荔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薛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39号原告大荔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薛某,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陕西省甘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荔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荔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荔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薛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大荔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焕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