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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唐×1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1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4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1(曾用名唐×2),男,1972年9月1日出生,于2015年10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1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1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至15日间,被告人唐×1伙同任×、魏×、陈×等人,因债务纠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徐水县、北京市丰台区等地,限制被害人秦×的人身自由,且期间对被害人秦×有殴打、体罚行为,致秦×背部、左腿擦伤,经法医鉴定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唐×1于2015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真实、合法、有效的被害人秦×的陈述,证人任×、魏×、陈×、向×的证言,辨认笔录,中国人民解放军三O七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北京市丰台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短信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1无视法律规定,结伙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体罚行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1犯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唐×1伙同他人对被害人秦×实施非法拘禁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故本院依法对其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唐×1自愿认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1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1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立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