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4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邹龙华与张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龙华,张华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4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邹龙华,男。被执行人张华金,男。关于申请执行人邹龙华与被执行人张华金保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邹龙华以其履行的保证义务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