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国东与孙秀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东,孙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东,工��。被执行人孙秀峰,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秀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法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6年4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孙秀峰的银行存款帐户。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分批偿还欠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刘国东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秀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崔善和审判员 吴兴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含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