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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朦朦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朦朦,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02民初1016号原告:李朦朦,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XX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李朦朦诉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学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朦朦及其委托代理人XX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朦朦诉称:被告陈伟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并于2011年2月11日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5年。现还款期限已到,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偿还。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答辩意见或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11日,被告陈伟以偿还贷款为由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主要载明“今借李朦朦捌万元正,五年以后还款(现款用于还贷款)”。此笔借款到期后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满足其前述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借贷关系形成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伟向原告李朦朦借款8万元未予偿还,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故原告要求其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朦朦借款8万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0元,由被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璐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