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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4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叶建红与吴中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红,吴中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建红,男,汉族,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刘江平、林安宁,福建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中燕,女,汉族,1980年1月22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叶建红与被执行人吴中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中燕名下的闽D8S3**号车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中燕名下的址于厦门市海沧区嵩屿北二里60号的房产、嵩屿南二里262号305室的房产及址于湖里区嘉禾路21号502室的房产,暂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叶建红的债权20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18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江向洋代理审判员  樊 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