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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刑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902刑初28号公诉机关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1年11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汉滨区建民办事处。2014年11月12日因本案投案自首,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市汉检公诉刑诉(2016)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普查、被告人胡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王甲、王乙、黄丙(已判刑)系汉滨区建民办四档村村民,承包安康市林业局林业大厦土方开挖工程,将土需倒在对面该村和张湾村已被政府征收过的地里。2012年3月3日凌晨1时许,汉滨区建民办事处张湾村村民宋A、张树B、张树C、张玉D4人到倒土现场以土滚到张湾村地界内为由,上前阻拦拉土车辆,黄丙与宋A协商未果,即用电话通知工程合伙人王乙、王甲前来处理。王乙便自己开车带着肖a、杨b、杨c、李d(四人已判刑)赶到现场;并电话告知刘光强(已判刑)让其也到拉土场去。王甲开自己的“途观”车带被告人胡某、许e(已判刑)等人带了几把砍刀赶到现场,在王甲和李d的指使下,肖a、杨b、杨c以及李d、被告人胡某等人对被害人宋A进行殴打,肖a从李d手中夺过匕首向被害人宋A乱刺,致被害人宋A当场死亡。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法医鉴定,宋A系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于2014年11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1、2012年6月26日,经汉滨区建民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由王甲、王乙、黄丙等故意伤害涉案所有人员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宋A亲属全部经济损失70万元;被害人亲属对所有涉案人员表示予以谅解,出具书面谅解书,并请求法院对各涉案人员予以从轻处罚。2、2014年3月6日,被害人宋A亲属向法院出具赔偿及谅解书,表示胡某、李d、陈辉又主动给其再赔偿2万元,对胡某等人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院对胡某等人从轻、减轻处罚。3、汉滨区社区矫正办调查评估证实,被告人胡某在村组表现较好,能积极悔罪且家属能够配合对其的矫正监管,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居住村组和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检报告、辨认笔录、安康市汉滨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汉滨)鉴(法医)字(2012)036号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证人潘永磊、左涛、张树C、张树B、王昌印证言、汉滨区建民办(2012)汉建民调字第01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赔偿及谅解书、汉滨区人民法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250号、(2014)安汉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书、同案行为人王甲、王乙、肖a、黄丙、杨b、李d、杨c、许e、刘光强、XX、刘晶晶供述及被告人胡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参与他人纠集持械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犯罪中,被告人胡某及肖a、杨b、杨凡等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肖a从李d手中夺过匕首对被害人乱戳,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实施了超出预谋的聚众斗殴犯罪行为,应对其过限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由此转化为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胡某及肖a、杨b、杨凡参与直接伤害和殴打被害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胡某未直接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与同案行为人高额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亦可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胡某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汉滨区社区矫正办调查评估亦证实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居住村组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四年。(缓刑考验期限待判决确定后另行裁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惠萍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人民陪审员  曾明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