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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冉某与韩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韩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523号原告冉某。法定代理人芦喜芹,女,生于1969年5月16日,汉族,系原告之母,住址同上。被告韩峰,男,生于1984年4月1日,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告冉某与被告韩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冉某已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韩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韩峰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号小型轿车就地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