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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外民一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李化与刘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化,刘长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外民一初字第1308号原告李化,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7503111218),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大动力路532号。委托代理人孙维涛,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传静,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长胜,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4197002161410),汉族,无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道外区三棵头道街天恒小区3栋8单元7楼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化与被告刘长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化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