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02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候秀芳与许青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秀芳,许青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02民初836号原告候秀芳,女,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被告许青福,男,汉族,1977年11月1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候秀芳诉被告许青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候秀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柳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玲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