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20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2057号原告天津市房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望园里房信八处余门。法定代表人李惟,董事长(未出庭)。委托代理人隋立中,员工。被告刘志刚,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河北区。原告房信公司与被告刘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学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房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隋立中,被告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房信公司诉称,因被告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2692.49元,故原告起诉。被告刘志刚辩称,小区卫生脏乱,小广告遍布。车辆管理混乱,公共区域被人圈占。安保人员数量不足,门禁、监控等设施失去作用,窃案频发,故拒绝交费。经审理查明,围绕天津市河北区嘉畅园×号房屋(建筑面积78.73平方米),原告系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系业主。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80元计算,被告欠费计2692.49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依约履行相应的服务、交费义务。关于被告辩称事项,本院的观点是,车辆管理混乱问题很大程度上属于小区车位规划设计范畴,虽不能完全归责于原告,但其影响业主日常生活也不容忽视。另公共区域被人圈占问题,尽管原告强调己方曾提示、规劝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治理,但不能说明原告已充分尽职。关于卫生、小广告、门禁问题,虽掺杂有个别业主素质低下及对闲杂人等身份鉴别困难等原因,但不能由此减轻原告管理服务职责。至于窃案,原告的安保服务并不等同于严格的安全保卫、财产保管关系,业主应加强自身防范,不应过分强调原告责任。综上,原告的管理服务存在不足,应适当核减被告欠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被告刘志刚按2692.49元90%的比例支付原告房信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2423.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学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容丽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