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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更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魏壮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1613号罪犯魏壮林。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以被告人魏壮林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期间又犯新罪。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七日作出(2013)唐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壮林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犯聚众斗殴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6年4月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6年4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壮林在服刑期间,于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2月1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考核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壮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龚 倩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