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戚权发与青岛市北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权发,青岛市北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3240号原告戚权发,男,194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刘宏刚,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威,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北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80号716房间。原告戚权发与被告青岛市北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4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应当具体明确。本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的被告青岛市北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原告以青岛市北海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起诉,应与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戚权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豪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