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676号原告陈某某,身份号码xxx,男,193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站街。被告孙某某,身份号码xxx,女,194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站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