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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与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曹健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曹健,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曹健,女,汉族,1978年6月25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执行人孟某,女,汉族,2013年2月27日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2015)鄂十堰中执字第0029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十堰分公司申请执行的(2014)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15-15号民事判决书由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湖北捷开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五堰街办燕林社区物贸大厦1-26、1-27房产。二、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潘 涛审判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相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