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12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12民保令1号申请人刘某甲。被申请人郭某。申请人刘某甲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刘某甲称:申请人刘某甲与被申请人郭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被申请人时常酗酒,打骂申请人,申请人曾于2014年、2015年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申请人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自2015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5日左右、2016年3月21日、2016年4月24日三次殴打申请人,申请人均报警请求处理。2016年4月24日,申请人因被被申请人殴打,造成多处软组织受伤。为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故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郭某殴打申请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某甲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郭某对申请人刘某甲实施殴打行为。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郭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卞贞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雨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