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尹套群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套群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122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套群,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小学文化,党员,原薛家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因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6月8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3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套群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素宏、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套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套群在担任绛县郝庄乡薛家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13年申报办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套取潘某某等8户农户的危房改造款112000元,除给8户危房改造户发放改造补助款17700元,用于村务开支66745元外,将剩余的27555元非法占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任职情况说明、绛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文件、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个人存取款凭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议、询问张某某一、栗某某、王某某一、潘某某、杨某某一、李某某一、李某某二、张某某二、杨某某一、张某某三、王某某二、苏某某、张某某四的笔录、情况说明、收据、侦查终结报告、任职文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套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专利补助款,并将27555元非法占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公判。被告人尹套群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套群在担任绛县郝庄乡薛家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13年申报办理该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套取潘某某等8户农户的危房改造款112000元,除给8户危房改造户发放改造补助款17700元,用于村务开支66745元外,将剩余的27555元非法占有。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侦查终结报告,主要证实案件来源,系在查办刘某某涉嫌贪污危房改造款过程中自行发现;2.证人潘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我家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我领取3000元。尹套群把我的卡和密码要走,他把钱取出来后,尹套群通知我去他家领取的3000元钱。2013年的一天下午领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去他家的时候他一个人在家。剩下的11000元补助款没有给我,尹套群说剩下的补助款他另有其他用。除了3000元外,每口人又发了50元,我家5口人,发了250元钱;3.证人杨某某一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我家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款。是书记兼村长尹套群给我办理的。申请的危房改造款是14000元。这个信用社存取款凭条上客户签字不是我签的,我不知道是谁签的。我领取了2100元。尹套群把我的卡和密码要走,他把钱取出来后,尹套群通知我去他家领取的2100元钱。2013年的一天下午领取的,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去他家的时候他一个人在家。剩下的11900元补助款没有给,尹套群说剩下的补助款他另有其他用。除了2100元外,每口人又发了50元,我家5口人,发了250元钱。领款时当时张某某二在他家;4.证人张某某一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我家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我领取了2100元。补助款拨下来以后,尹套群来我家里把卡和密码要走,他把钱取出来后通知我去他家领钱,他家在郝庄乡政府边上薛家洼新村,我开三轮车到他家里,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吃上午饭的时候去的,到他家里以后,我见村会计杨某某一,村委副书记李某某三。村委委员王某某五,监委会委员李某某四,还有危房改造户5、6户都在尹套群家里。当天尹套群把钱给我了,都是现金,尹套群给我的,给了2100元现金。我拿上钱就走了,不知道别人领钱情况;5.证人栗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补助款拨下来以后,尹套群来我家里把卡和密码要走,他把钱取出来后通知我去他家领钱,他家就在我家对面,我到他家里,2013年后半年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吃上午饭的时候去的,到他家里以后,我见村会计杨某某一,村委委员王某某五,监委会委员李某某四,当时有几家危房改造户李某某一、王某某一、李某某二都已经到尹套群家,过了一会又陆陆续续的去了几家危房改造户。尹套群给了我2100元现金,都是100面额的。我领了钱我就走了,剩余几家领没领钱我不清楚。剩余的11900元我没有问,之前村里开会就研究说剩余的钱不给了,给村里办事。给2100元打没打条时间长了,我现在记不起来了。前几天尹套群到我家门口给我说检察院可能调查危房改造情况,调查的时候让我说他给了我10000元,剩余的钱都花在村里其他项目上了,我怕得罪村长尹套群就向你们违心说了假话。除了2100元外,每口人又发了50元,我家七口人,发了350元钱;6.证人王某某一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申请过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补助款拨下来以后,尹套群来我家里把卡和密码要走,他把钱取出来后通知我去他家领钱,我去了尹套群家后他不在家,没过几天,尹套群来老村子把2100元钱捎上来在我家把钱给了我,当时就我和尹套群两个人在家。给了我2100元现金,都是100元面额的。我没有打条子。前几天尹套群到我家给我说检察院可能调查危房改造情况,调查的时候让我说他给了我10000元,剩余的钱都花在村里其他项目上了,我怕得罪村长尹套群就向你们违心说了假话。除了给2100元外,每口人又发了50元,我家5口人,发了250元钱;7.证人李某某一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申请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补助款拨下来以后,尹套群来我家里把卡和密码要走,他把钱取出来后通知我去他家领钱,他家在郝庄乡政府边上薛家洼新村,我骑摩托车到他家里,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是吃早饭的时候去的,到他家里以后,我见村会计杨某某一,村委副书记李某某三,村委委员王某某五,监委会委员李某某四,还有危房改造户除了潘某某外其他7户都在尹套群家里。尹套群给了我2100元现金。给其他危房改造户都是统一给的,我看见了。给2100元打没打条时间长了,我现在记不起来了。前几天尹套群到我家给我说检察院可能调查危房改造情况,调查的时候让我说他给了我10000元,剩余的钱都花在村里其他项目上了,我怕得罪村长尹套群就向你们违心说了假话。除了给2100元外,每口人又发了50元,我家5口人,发了250元钱;8.证人李某某二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申请过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款。我领了2100元钱。尹套群把我的卡和密码要走,他把钱取出来后,尹套群通知我去他家领取的2100元钱。什么时间领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剩下的11900元补助款没有给,尹套群说剩下的补助款他另有其他用。除了给2100元外,每口人又发了50元,我家6口人,发了300元钱。领款时时间长了我记不起来了是谁了,当时村委还有危房改造户都在场;9.证人张某某二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申请过2013年危房改造补助。领了2100元。尹套群把我的卡和密码要走,他把钱取出来后,尹套群通知我去他家领取的2100元钱。领钱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2013年的一天上午,我去他家的时候他一个人在家。剩下的11900元没有给,尹套群说剩下的补助款他另有他用。除了给2100元,每口人又发了50元,我家3口人,发了150元钱;10、证人苏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当时负责全乡的城建工作,给薛家洼村办理过危房改造补助款。2012年办理过三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2013年分两批共办理了8户。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当时乡里第一批给薛家洼分配了5户,第二批是3户,第一批5户城建局初步审核的时候就提出了这5户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我回到乡里后,薛家洼村长尹套群见我说:“让我帮忙问问这几户的情况。”我告诉他:“这事我当不了家,你得见下陈某某乡长。”随后我见了陈某某乡长告诉他这几户不合格,城建局不给验收,陈某某好像给我说过薛家洼村的事你先把申请表交给城建局,随后让尹套群摆平村里不会引起村民告状,随后我就把这5户不合格的申请表交给了张某某三还是李某某五我记不清了。全乡的申请表都在一块,他俩应该不知道这5户不合格。张某某二、王某某一、李某某一、栗某某、李某某二这五户的危房改造申请表不符合审批要求。在乡政府审核、民政审核一栏没有签署法人代表意见和加盖公章,乡政府和危房改造户的协议也没有签订。按照规定手续不完善,应该不能发放补助款。我不清楚这5户发没发放补助款。这8户危房补助款下来后尹套群没有给我说过。当时乡里各村都在打电话询问危房补助款什么时候发放,我便联系了城建局,城建局答复是这几天财政局就陆陆续续在发放危房补助款,随后我就把答复告诉了各村询问危房补助款发放的人了。我记不得尹套群给我打电话说过有一户补助款没有发放的事。我自己没有收过好处费,只是在办理薛家洼村时有5户不符合标准,陈某某乡长让收他们一点钱。我记得是每户1000元,共计8000元、还有个别村子也有给的1000元或者2000元,加上薛家洼的8000元总共1万多元。这钱就放在我身上,陈某某说他随时要这钱我就没有存银行,后来在2013年11月中旬,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钱全部给了乡政府会计张某某四了。我和张某某四约好在重庆一品附近将钱全部交给了他。当时刚开始验收我因工作调动,只参与了部分村里的验收工作。薛家洼村的危房改造验收我参加了。验收我只是配合城建局、财政局、质监局把他们带到村里。具体工作有城建局拿表验收审核并签字照相后一并完善,我就再也没有见过这5份表。当时陈某某乡长说先把表交了,随后他给城建局说处理,所以我就没有在这几份表上代替陈某某乡长签署意见。当时陈乡长在运城学习,他委托我签他的名字。在危房改造一事中收受现金,不上缴政府财物,私自保管肯定不对,没有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和后果;11、证人张某某三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2、3月份的时候,绛县2013年的危房改造项目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始实施,分给郝庄乡100户的指标,我把城建局危房改造项目文件送达到郝庄乡乡长陈某某,随后,时间不长乡长召集各村委主任到乡政府开会传达城建局危房改造文件,让各村委主任统计本村的危房和当年新建房子的户数,统计完后向乡政府汇报数据,我从郝庄乡分管副乡长苏某某那把统计好的数据上报给城建局村镇股,因为各村新建的房子多,指标不够,局里研究决定给郝庄乡增加80户的指标,我把局里研究决定传达给乡政府,上述共计180户指标,乡政府把这180户指标分配给了各村,乡政府召集各村委主任开会的时候就把申请表分到各村委主任手里。各村把申请表填完后把表交到乡政府分管副乡长苏某某那里,我从苏某某那把申请表取走送到城建局村镇股王某某二那,在危房改造户建房过程中我们要到危房改造户那查看危房户的旧房建设情况。2013年薛家洼村一共办理了8户。这8户是王某某一、李某某一、张某某二、栗某某、李某某二、潘某某、张某某一、杨某某一。这8户都符合标准。这8份表在我和苏某某手里领取的。薛家洼村的申请表不是村长就是会计领取的,我现在记不清是谁了。他们村的表谁填写的我不清楚。我当时在横水但是负责郝庄的城建工作,表是由各村报到分管的副乡长苏某某那里,然后我去郝庄把表拿回来统一交到城建局村镇股。薛家洼这8户是城建局村镇股王某某二、康某某,财政局一个女的,我不知道叫啥名字,质监站谢某某,郝庄乡副乡长苏某某及办公室的李某,尹套群和我一起验收的。验收完后我不负责合格不合格的审定;12、证人王某某二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绛县城建局村镇股股员。我负责危房改造资料的保存,信息的录入。复核申请资料及信息录入,留好完整的录入资料,这项工作具体由我和康某某负责。薛家洼验收了8户。这8户都在我的验收范围内。现在看来栗某某、李某某二、张某某二、李某某一、王某某一这5户不符合验收标准。乡镇没有审核意见、民政部门没有审核、乡镇没有和改造户签订危房协议书。在没有验收之前我就知道这5户存在的问题,我给张某某三说过让他尽快补全资料,所以在验收的时候我就没有提出来。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拨付资金的。给财政局提供的这5户危房改造户拨付资金卡号的表是我制作的,卡号由乡镇助理员提供。我制作好表后交给股长,股长同意后上报给财政局经建股。(出示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户名:栗某某、李某某二、张某某二、李某某一、王某某一)这5户的申请表的乡镇和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同意”都是我签的。在拨付了危房改造款后,我自己签的“同意”二字。时间写在2013年4月24日,我是根据村委会公示时间,往后推几天的日子填的时间。因为只有这样填写才能证实不是后来补签的字。因为验收合格,资金拨付。我认为我签了没有什么事,就把乡镇的意见都签了。申请户资料不全原则上不能验收。我严重失职。在办理验收过程中我没有收过好处费,但是在验收的时候我们在一起吃过工作餐;13、证人张某某四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是2005年至2013年12月底任郝庄乡会计。2013年年底,具体日子我记不清了。我从苏某某手里拿过一笔钱。是陈某某书记让我拿的。当时苏某某已经调走,陈某某书记说她在危房改造中还有收的钱,让我找她拿回来放在乡里,随后再处理。一共拿了16000元。拿回来后我给陈书记汇报了此事和款项,因临近年底政府经费紧张,根据陈某某书记安排,此款用于乡政府一些其它开支;14、证人杨某某一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9年至今担任村会计。2013年我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补助。乡里分了多少户我不清楚,但是听尹套群说办理了8户。这8户名额在大队办公室召开过村支委和村民代表20多人参加的会议,研究过这事。第一次2013年8月10号在村委会路边公示了3个人,是张某某一、杨某某一、潘某某这3户,第二次听说公示过,但是我没有见过,好像是在新村公示过。具体公示名单我不清楚。补助款到了以后,村委主任尹套群在他家里和村支委还有7户危房改造户说过这事,当时王某某一没有去,尹套群在会上说每个危房改造户分2100元,剩余的钱给村里每人分50元,然后村里交电费、水费需要开支,说完后我见尹套群给栗某某、李某某二、李某某一、张某某二发2100元钱的时候我在场,后来的几户发钱的时候我走了,具体情况不清楚。当时安排我通知村民到我家里领取50元钱,每人领钱后都有签字,具体在我手里大概领取了10000多元,剩下的没有到的都在尹套群家领取的。当时领钱的签字手续我记得当时签完后我就把手续交给尹套群了,我没有保存。我家4口人,领了200元钱;15、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绛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绛县2013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主要证实危房改造的相关规定及郝庄乡180户的任务,各级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14000元。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审核投资预算,资金核算到户,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本县自筹资金全部由县财政划拨危房改造专户,由县住建局对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拨付到危房改造户一卡通账户。对补助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扩大使用范围和挪用及危房改造程序的情况;16、李某某二、李某某一、张某某二、王某某一、栗某某、潘某某、杨某某一、张某某一的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议、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纸质档案表,主要证实这8户申请危房改造补助的基本情况;17、李某某二、李某某一、张某某二、王某某一、栗某某、潘某某、杨某某一、张某某一的信用社卡交易明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记账凭证、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个人取款凭条,主要证实该8人户中的14000元均已被取出,栗某某的款是2013年12月28日到账,其他7户均是2013年12月27日到账的情况;18、2015年6月8日陈某某出具的关于从苏某某手收取危房改造款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在2013年危房改造工作中,由当时副乡长苏某某分管,苏某某于2013年10月调往县妇联后,有群众反映苏某某收取了部分群众的一些危房改造款,我知悉此事后,与苏某某进行联系,确认了此事。我于2013年底委托当时的单位会计张某某四具体负责追回苏某某所收取的危房改造款,张某某四收回后向我汇报了此事,从苏某某处追回了16000元,因临近年底,单位经费不足,这部分款用于乡里的一些开支,此事纪委已调查处理;19、村党支部副书记李某某三、村监督委员会成员王某某七、村监督委员会成员侯某某、村委委员王某某八、村监督委员会主任李某某四、村纪检组成员刘某、村代表张某某一、村纪检组组长王某某六分别于2015年6月2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3年这8户危房改造一事,经村两委研究,代表同意,王某某一、张某某二、张某某一、杨某某一、李某某一、李某某二、栗某某7户每户发放2100元,潘某某发放3000元,剩余款全部用于吃水工程及维护费用的情况;20、2015年8月8日董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13年12月31日收据,主要证实经尹套群手给董某某2012年在引水工作中负责在工地看材料、干杂活劳务费1000元的情况;2015年8月8日吴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12年3月23日收据,主要证实吴某某是解州潜水泵维修中心的,经尹套群手付其在2012年3月给薛家洼村修理水泵及配件共18540元的情况;2015年8月8日潘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收据,主要证实经尹套群手付潘某某2013年给村里垫水槽劳务费1500元的情况;2015年8月7日杨某某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14年1月15日收据,主要证实经尹套群手付杨某某一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2月15日看泵供水劳务费10830元的情况;2015年8月8日李某某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13年12月30日领条,主要证实经尹套群手付李某某七给薛家洼村修水池劳务费5200元的情况;2015年8月8日金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12年11月9日领条,主要证实经尹套群手付金某某2012年给薛家洼村接水管、按水表工资3000元的情况;2015年8月7日李某某四出具的情况说明及2014年1月5日收据,主要证实经尹套群手付李某某四2012年为村引水工程代班费3000元的情况;2015年11月17日绛县横水姚某某摩托经销部出具的证明及2013年12月29日收据,主要证实尹套群为让村民吃上放心水买电暖炉护村水泵的情况;电费发票,主要证实绛县郝庄乡薛家洼村2015年4月16日交村井电费5575元的情况;薛家洼2013年度危房改造款发放明细表,主要证实给村民每口人发50元,共18100元的情况;21、侦查终结报告、任职文书,主要证实案件侦破过程及办案人员的资格情况;22、绛县郝庄乡委员会、郝庄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绛县郝庄乡人大主席团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尹套群系中共党员,于2008年12月至今担任薛家洼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主任,2011年当选为郝庄乡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情况;23、2015年5月28日尹套群书写的检查,主要证实被告人尹套群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认罪悔罪表现;24、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尹套群的出生年月日为1966年5月15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25、被告人尹套群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我村办理了两批共计8户危房改造,第一批是王某某一、张某某二、栗某某、李某某二、李某某一5户,第二批是张某某一、杨某某一、潘某某3户。这8户的危房改造申请表是我从郝庄乡分管副乡长苏某某手里将申请表领回后,全部由王某某八填写申请内容。(出示李某某二、李某某一、王某某一、张某某二、栗某某、杨某某二、张某某一、杨某某一、潘某某11笔存取款手续)这些都是由我一人经手办理的,并签了他们的名字。另外栗某某的款没有拨付下来,我就给苏某某打电话说:‘怎么栗某某的款没有拨付。’苏某某说她不清楚,她说问问城建局怎么回事,然后我说:‘我给你拿10000元,包括那几个验收不合格的,要拨付就一起拨付,要不行都不要拨付。’在此之前,苏某某也给我说过有几户不合格,让我把申请表拿回去重新整理一下,后来交给她再没有说过申请表不合格的事情。我给苏某某打电话,当天我没有再查询,第二天我去郝庄乡信用社查询栗某某的卡,钱就拨下来了,我就将10000元转存到杨某某二的卡上,将剩余的4000元提出。过了没几天我将10000元提出后,记不清是在乡政府苏某某的办公室还是在乡政府院里苏某某的车上,将10000元给了她。没有任何手续。给苏某某10000元就是因为当时栗某某的危房改造款没有拨付,还有就是苏某某说我村里有几户危房改造户的申请表不合格,意思是让她帮忙全部处理了。除了给潘某某3000元外,其余的7户全部是2100元。在给这8户填写申请表时,我就向他们要下了信用社直补卡和密码,这8户的直补卡现在还在我手中。我一个人取的。在我家给的他们的危房改造款。当时我村的村干部杨某某一、李某某三、王某某八、李某某四和这8户危房改造户都在场,说好后统一给他们发放了2100元,因潘某某家庭困难,过了两天我又给他补了900元。我分别给他们说,如果检察院或者纪检委调查,你们就说得了10000元危房改造款。这段时间我看报纸或电视,国家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违法犯罪严厉打击,尤其是专项资金,我有点害怕,所以就给他们那样说的。这8户每户应拨付14000元,共计112000元。按照一口人50元给村民解决水费,全村362口人,共计18100元,还给了李某某四引水带班费50天3000元,解州吴某某捞水泵、电线、安装水泵、泵头18540元,横水姚某某2700元购买电暖气款,杨某某一管理水井维修13个月10830元,潘某某分三次付给其垫水槽款1500元,安装水表及接水管工资3000元,李某某七修水池包工包料5200元,董某某看井上引水材料工资1000元,付电业局水井电费六张5575元。他们有给我出的收据。开支里有我自己垫支的。付给潘某某的垫水槽保护费三次每次500元共计1500元,有潘某某的名字,我没有注意他没写时间。这些钱会计和村委人都知道的,付给他们都有给我出的条子,时间长了我记不清付他们款时有人在场吗。剩余25000元左右,我用于个人家庭开支了。这些开支村财务账上没有挂应付款往来。我积极退赔。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套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国家专项补助款,并将27555元非法占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套群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套群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玉虎审 判 员 周雅莉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绛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