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美仪与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睿骏文化展览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仪,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睿骏文化展览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盐法民一初字第819号原告李美仪。被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冲。被告深圳睿骏文化展览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仪诉被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睿骏文化展览传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仪以已与被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纠纷已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仪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沙进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睿骏文化展览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美仪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 小 玲审判员 马 冬 梅审判员 刘 艳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家纬(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