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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3民初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3民初632号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北环路岱山路段。法定代表人陈惠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侃,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康添,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夜明珠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69922K。法定代表人冷向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仲荣,男,被告公司职员,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98元,减半收取7499元,由原告漳州市闽信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余瑞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