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向安元申请执行蔡正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安元,蔡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4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向安元,男,196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蔡正光,男,1965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4)盐边民初字第10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安元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则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原调解书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饶朝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