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3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被告人仇全龙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全龙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23刑初31号公诉机关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仇全龙,男,195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闻喜县人,农民。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闻喜县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8日经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宣告逮捕,现羁押于闻喜县看守所。辩护人秦爱心,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刘彦秀,山西凰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检察院以闻检公诉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全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3月8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学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仇全龙及其辩护人秦爱心、刘彦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闻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仇全龙与李某某在闻喜县民爆总库(山西北化关铝河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并有轻微肢体冲突,期间二人被在场人员拉开,随后李某某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电紊乱、心跳骤停而死亡。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住院病历、户籍证明,证人李某1、朱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被告人仇全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全龙在工作期间与他人发生争执推搡,致人心脏病发作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仇全龙辩称,我没有打李某某,也没有推搡他,我们之间轻微的肢体冲突是李某某打我,后被工友拉开,我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李某某生前在民爆公司从事司机、搬运工作,身体强健,被告人仇全龙案发前对李某某患有冠心病毫不知情,两人争执过程中被告人仇全龙只是一味退让,没有殴打对方,其争辩、阻挡、防卫行为是正常人受到外力作用的本能反应,并无不当之处。被告人仇全龙并不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李某某冠心病发作死亡的结果,其行为与李某某死亡的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李某某冠心病发作死亡属意外事件,被告人仇全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仇全龙与李某某在闻喜县民爆总库(山西北化关铝河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闻喜分公司)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并有轻微肢体冲突,期间二人被在场人员拉开,随后李某某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电紊乱、心跳骤停而死亡。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仇全龙家属与李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一次性补偿因李某某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处理后事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并已全部履行。李某某家属对被告人仇全龙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主要内容为:2015年12月14日14时许,闻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110指令称,闻喜县桐城镇李某1报称其父亲在闻喜县民爆总库被人打,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日立案侦查。2、李某1的报案材料陈述,主要内容:2015年12月14日12时11分我接到母亲电话说父亲李某某和老仇打架,我到县医院十分钟后,见父亲进入急诊室抢救,经抢救无效去世,遂拨打报警电话。我不清楚父亲和别人打架的原因。父亲血脂高,手偶尔颤抖,12月7日我陪他去西安第一医院看的病,做了七项检查,我知道有心脏彩超、颈部血管(颈动脉、椎动脉)EMS-9多普勒检查,经过五天的观察治疗,输了五天液,吃了点药,后来医生说没有大的问题,回来在家坚持吃药就行,上周五(12月11日)下午从西安回来。3、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我从外面送炸药回来,见李某某在1号仓库门口坐着,当时有个人在旁边扶着李某某,李某某妻子在旁边,着急不知道怎么办。李某某脸色不好,嘴角处有点血,当时李某某妻子说120一直打不通,说赶紧送医院,李某某“糊涂”(什么都不知道了)我见此情况赶紧往医院送,我负责开我的昌河北斗星车,李某某妻子在后座扶着,在路上李某某妻子打电话给他孩子打电话,给我们领导王喜军也打电话。到医院我没有进去,一会听说人不行了。我看着李某某平时干活都干的挺好,背炸药都没有问题。我听李某某妻子说得过脑梗,昨天才从西安看病回来。4、证人史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李某某、仇全龙都是一起背炸药的同事,当天他俩因为背炸药的事情发生口角,当时我和李某某、赵某某、李某2从炸药库往车上背炸药,仇全龙负责往我们背上放装炸药的塑料袋,李某某说这样不出力,说着说着就骂仇全龙,在库房里面两人除互相推搡,没有发生斗殴,我们三人把他俩拉开,趁我们不注意,他俩又互相推搡,李某某因为身体比较壮,把仇全龙从里边推到外边,推到门外后赵某某把他俩分开并把仇全龙推到一边,把二人彻底分开,李某某移动了几步自己就倒在地上了。面部朝上,嘴角流血,人不清醒但有呼吸。后来我们单位朱某某开车送到医院去了。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事发当天李某某和仇全龙因为背炸药的事情发生口角,李某某说仇全龙不出力,让他也背炸药。我们背炸药是活一起干,钱一起分,不管谁干的多少。当时我们五个人都在库房里边,李某某和仇全龙两人发生推搡,没有注意谁先动手推对方。除了互相推搡,没有看见李某某动手打仇全龙,仇全龙被推后也没有还手。我们把两人分开后,李某某又用双手推仇全龙,一直把仇全龙推到门外,我赶紧到两人中间把他们分开把仇全龙推到一边,转身回头就看见李某某在车后方倒着。我当时在推仇全龙,没有注意李某某是怎么倒地的。李某某面部朝上,嘴角流血,有呼吸。后来我们单位朱某某开车和李某某妻子把人送到医院去了。李某某和仇全龙平时没有什么矛盾。6、证人李某2的证言,主要内容:李某某出事时我在现场,他从炸药库库房出来走了几步就倒在地上了然后就被送到医院,之前他和仇全龙为背炸药的事情发生口角,李某某嫌仇全龙不出力骂仇全龙,仇全龙也反骂李某某。在炸药库里边他们俩互相推过对方,我没有注意谁先动的手。我能确定两人除推搡外没有发生殴斗,我们三个把他们两个拉开,趁我们不注意他们又互相推对方,李某某身体比较壮,把仇全龙从仓库里边推到外边。赵某某又把他们分开并把仇全龙推到一边,彻底把他们分开后,李某某移动了几步自己倒在地上了,面部朝上嘴角流血。我扶住李某某的头,他一直喘气,送医院之前李某某还有呼吸。李某某妻子到现场后说不让你和别人吵架,你还吵,一直抱怨李某某。7、证人冯某的证言,主要内容:2015年12月14日12时许,民爆公司员工们刚吃完饭,我在生活区洗碗,接到电话说有人在上面打架,让我赶紧上去,我跑到1号仓库,看见我老公李某某坐在地上,李生引在地上抱着他,我拨打120没有打通,当时现场有史某某、李生引、赵某某、仇全龙和我老公五个人,仇全龙当时站在库房里边没有出来但我能看见他,我看到李某某嘴角有血,感觉不对,赶紧给儿子、女儿打电话。李某某平时除了手颤以外没有别的毛病,手颤抖了十几年了,我老公说这是遗传,但是这次从西安看病已经看好了。8、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主要内容:2015年12月14日15时,闻喜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现场位于闻喜县桐城镇北化关铝河东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中心现场位于该院内北侧1号炸药库门前,1号炸药库分东西两个门,西侧门西侧地面靠北墙处有一装车踏板,踏板表面未见异常,1号炸药库门距南墙7.2米,南墙上侧中部可见一摄像头。炸药库房内未见异常。9、闻喜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资料集说明,主要内容:2015年12月14日12时13分04秒,死者李某某出现在1号炸药库门口;12时14分07秒李某某与仇全龙发生口角;12时16分04秒至20秒,仇全龙与李某某有肢体接触;16分24秒李某某倒地,12时25分09秒李某某被在场人员抬离现场。10、闻喜县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主要内容:李某某2015年12月14日12:27入院,15:50出院,诊断:心脏停博,呼吸停止。11、西安市第一医院住院病案首页,主要内容:李某某2015年12月7日入住该院,入院后完善血常规、肝肾功能、凝血系列等检查。心电图不正常,复查心电图较前五明显变化。入院诊断,高血压3级、特发性震颤。出院诊断,高血压3级、特发性震颤,双眼结膜炎。患者及家属觉病情好转,要求出院,请示上级医师后办理出院。12、被告人仇全龙户籍证明,证实其1952年9月28日出生。13、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5]尸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主要内容:1、根据尸体解剖及病理组织学检验所见,李某某仅口唇部可见皮肤裂伤,结合视频监控考虑系摔倒时与地面磕碰形成,其余体表及内部器官未见损伤、出血,故可以排除其因机械性损伤导致的死亡。2、根据尸体解剖可见,李某某生前存在严重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结合案情分析认为,李某某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导致心电紊乱、心跳骤停而死亡。14、到案经过,2015年12月14日14时许,刑警五中队接110指令称:李某1报称其父在民爆公司炸药库被人打,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接报后经初查仇全龙与死者李某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执并有轻微肢体冲突,二人被在场人员拉开,随后死者李某某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15时许,得知仇全龙驾驶摩托车前往炸药库,民警在姚村路口将其拦截口头传唤至刑警大队办案区进行讯问。15、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主要内容:2016年4月20日,被告人仇全龙家属仇昭晖与死者李某某家属李某1达成调解协议,自愿一次性补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处理后事等费用共计人民币四万元。已全部履行。死者李某某家属对被告人仇全龙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16、被告人仇全龙的供述,2015年12月14日中午1点左右,我和老李(李某2)、老赵(赵某某)、老史(史某某)四人往车上搬炸药,我负责往他们身上凑(帮别人把袋子扶到背上)袋子,他们三个人负责往车上背。装了10袋左右,李某某过来气势汹汹对我说让我也背,然后我就背起一袋炸药往车上装。李某某自己也背了一袋炸药往车上装,我听见他在我后边说我干活怕出力,我把炸药送到车上回来对他说:别人都不说,就你说。李某某说:“早就想吞你(闻喜方言打的意思)前头你和张某某、李某3合伙欺负我,我把他俩都吞回去了,就剩下你了。早就想打你了”然后李某某先动手打我,用拳头打到我左胸上,在计划打我第二拳的时候我挥了一下手,他没有打到我。当时老赵、老李在场老李抱住我,老赵抱住李某某,我们两个就分开了。李某某打我的时候我也想还手打他,我也挥拳了,但是被后面的人拉着没有打到。李某某打我的地点是在1号库房的门里边,距离门大概1米左右距离。我们俩被分开后李某某说:“你没有贪污我们中药钱?”我说:“你当时不说,现在说,我就不知道这回事。”然后李某某就往木板那边走,之后就绊倒了。我距离他有两三米左右远,倒地前他面部没有什么异常,趴在地上一动不动,之后李胜引过去把他翻过身扶起来,我看到他脸色不好,嘴角处有血。我就在旁边站着,李某某老婆就过来了,之后被送往医院。老赵说李某某怕不行了,害怕他儿子上来打我,让我回家避一避,我骑摩托车回家,没有几分钟公司的王喜军打电话让我回库房,我回到姚村路口附近被民警拦住要我回来协助调查。李某某和我发生肢体接触的时候,我没有想到会对他造成伤害,他的身体好的很,我根本伤害不了他。我知道他刚从西安看病回来,看的是他的颤颤病,他来炸药库上班的时候就有这病,他平时开车、还搬炸药,身体好得很。我认为他是搬炸药绊了一跤后发病死的,和我们之间发生的冲突没有什么关系。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仇全龙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工作期间为琐事发生争执、推搡,诱发被害人李某某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鉴于被害人李某某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被告人仇全龙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双方已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履行,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并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仇全龙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永明代理审判员 尹国锋代理审判员 宁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樊泽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